|
|
|
|
|
| 什么情况下拒绝或暂停赎回 |
拒绝或暂停赎回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拒绝或暂停赎回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契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巨额赎回 如果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单位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当日基金单位总份数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而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下一工作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第二个工作日赎回处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第二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以通知有关赎回申请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