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所得税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经营证券投资信托的基金管理人不完全等同一般的法人公司。从客观上讲,管理人不过是个委托代理机构,其本身并没有经营信托财产的实务。它只负责基金资产的日常投资和操作。基金资产由信托人名义持有,由投资者最终拥有。运用信托财产投资证券所创造的收益,除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和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后,应按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分配给基金单位持有人。税收上,鉴于证券投资的特殊性(即收益的来源只有一个渠道--信托财产),为支持基金业的发展,各国和地区的税法一般都规定管理人免税。投资者在取得基金分配的收益后所需缴纳的所得税,可由基金公司代缴,也可由投资者自缴。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义务,同时也是投资人投资的成本因素,投资前应该了解的有关基金的各项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1998 年 8 月 6 日财税字[1998]55 号)来征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税款。具体为:
(一)营业税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 2000 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印花税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0.4‰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在 1999 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所得税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 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5.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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