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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二审系列之一:立法推动产业崛起
 
基金法二审系列之一:立法推动产业崛起
  《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必要将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个行业来规范有关立法部门曾将一审稿中的“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内容删掉

  与2002年的一审稿相比,《证券投资基金法》二审稿反映了国内对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认识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基金法草案修改、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过程中,各方对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均无异议,但由于对证券投资基金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认识不一,是否要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列为立法目的仍存在分歧。

  我国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虽然只有短短5年的发展历史,但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至今已拥有基金管理公司近30家,还有数十家基金管理公司正在筹建或已批准筹建;已成立封闭式基金54只,开放式基金20多只,管理净资产规模1400余亿元,占两市流通市值比例约10%;同时,基金管理已形成了严谨、科学的资产托管与投资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形成了较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监管的法律、法规也日益健全,更重要的是,已形成了与之相关的基金投资运作、基金发行、基金注册登记、基金评价、财经公关、基金投资者等一整套完整的产业链,行业发展已初具规模。

  曾经有一种观点认为,证券投资基金只是一种信托财产和证券市场的一个投资品种,而不足以成为一个产业。据相关人士透露,在对一审稿进行修改的过程中,有关立法部门曾将一审稿中的“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内容删掉,立法目的除上述两项内容外,就只剩下“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容。有专家指出,上述认识是有失偏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必要将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个行业来规范,立法目的应加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他们认为,目前证券投资基金已在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场和经济体中占有重要地位,与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并驾齐驱,成为金融体系的四大金融企业组织形式,成为投、融资体系的主渠道之一;而且,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演化成了一套较完善的制度结构,具有明显的防范风险的制度优势,相比于有些企业组织,更具有生命力。而从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地位看,证券投资基金对我国经济建设和金融体系的发展完善发挥着日益重要的推动作用,正在发展成为一个充满活力、结构健全、蓬勃发展的产业。

  有关人士分析,基金法二审稿基本接受了上述专家的观点,但也略有差别:虽加上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相关内容,但仍未将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单独的行业主体。

  最近几年,一些银行、保险、信托等机构推出了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的集合投资产品,虽然不称为“基金”,但它们和基金的本质是相同的。这些产品由于不称为“基金”,轻易地规避了法律的管辖,缺乏严格监管,对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不利。一是挤压了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不利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二是规避法律监管,隐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三是没有相应的投资人保护机制,极易出现侵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有关专家呼吁应高度重视这些打“擦边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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